一、海南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海南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 HAINA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海南地区工作、居住的西南政法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致力于海南地区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学交流与研究事业的地方联谊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友谊,致力于促进海南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锦鸿温泉花园酒店V2别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拓展西南政法大学校友间的法律事务活动;  
(二)联络西南政法大学校友,编辑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校友通讯录; 
(三)组织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向学校反馈社会对学校培养人才的需求; 
(五)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友谊,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海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西南政法大学学习培训过并获毕业证或结业证者,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四)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热心海南地区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制建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递交入会登记表或网上注册成为会员;  
(二)由本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培训等工作;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本会实行自愿捐赠交纳原则,不作硬性要求);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交纳会费暂不作硬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增补和更换本届理事,筹备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及推荐下一届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有一定的法学、法律业务专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推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其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职能:  
(一)办公室是本会常设的日常办公机构;  
(二)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含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规章制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学校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海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海南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海南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维护校友权益,促进校友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海南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会员及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合法、真实、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校友会资产和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 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校友个人或者单位赞助校友会。
第五条  资产和经费的管理部门:校友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校友会资产和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会员会费的收取并公示;
(二) 负责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现金、实物的接收并公示;
(三) 负责校友会活动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并公示;
(四) 负责审核校友会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五) 选聘专业的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校友会资产、经费造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六) 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公示;
(七) 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前款规定需要公示的事项,财务部应当自事项完成之日起7日内通过校友会网站公示。
第六条  校友会实行自愿捐赠原则,对会费交纳不作硬性要求。
校友会财务部在收到会员捐赠后应当及时通过校友会网站公示,会员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和财务部联系。校友会财务部应当于每年3月前将会员捐赠情况通过校友会网站公示。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校友会经费本着“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及其他会议会务经费;
(二) 以校友会名义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经费;
(三) 校友会常设机构的日常运行、办公经费及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支出;
(四) 以校友会名义对母校的捐赠;
(五) 接待母校、兄弟省市区校友的接待经费;
(六) 校友会网站的建立和维护经费;
(七) 理事会授权批准的其他费用。
校友会的经费应当用于涉及全省性校友事务的支出,各分会活动或者少数校友间交流活动应自行筹集经费。
第九条  财务会计制度:校友会资产和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财务管理应当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
第十条  限额审批制度:校友会的财务工作由常务副会长负责。校友会一切费用支出都必须经秘书长签字审核后方可报销,秘书长经办的费用支出须经会长或负责财务工作的常务副会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具体审批额度为:
(一)3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签字审批报销;
(二)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开支,须送秘书长阅签、经常务副会长签字后方能支出;
(三)2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由理事会研究审定,经会长签字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签字后方能支出。
第十一条  报销审核程序:报销的发票或收据背面必须由经办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签字,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报销。涉及购置实物的必须经实物验收证明人签字。经办人员所报销的发票或收据,应当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局监制的收据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票据。 
第十二条  校友会现金经费必须存放在校友会专用帐户,收取的现金经费必须准确记帐,除授权额度内备用金外,财务部原则上不设现金保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校友会财务部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每年向会员公布1次账目,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制作年度财务报告供校友会理事会审核。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员有权监督并提出质询。
公布账目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等主要财务数据。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权要求涉及本会经费相关工作的保管、会计、出纳等专门人员对相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相关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校友会负责财务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应当定期对资产及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清查核对,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经费使用的最高监督机构,理事会负责本会经费使用日常监督与内部审计。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离任的,必须接受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的审计小组或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0 年8 月21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友会理事会。
三、会议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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